第272章 经不起推敲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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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经不起推敲(1/4)

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将李子媛的死亡日期认定为与李远华等人同一日,即事故发生当日。这一认定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因为宣告死亡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长期失踪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不确定问题,而将死亡时间溯及至事故发生之日,则是为了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避免因时间差造成继承关系上的混乱。

陆燐和夏明皆是眉头微皱。可这种判决一旦涉及巨额遗产,死亡时间哪怕只差一分钟,也极其关键。

陆燐说道:“我要看当年的判决书原件,以及李远林提交的宣告死亡申请材料。”

马成点头:“这些材料都在卷宗里。”

当年法医给出的死亡次序由先至后:李远华父母→次女李子甜、幼子李子泓→李远华妻子→户主李远华(最后遇害)。

由于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李子媛的尸体,所以法医并没有对李子媛死亡次序的记载,只将其列为失踪人员。

但是法医留下的这一细节,在当年法院的法官那里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法院最后对财产继承顺序的认定,虽然与法医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但又存在一处关键差异:法院把李子媛的死亡时间认定在次女李子甜、幼子李子泓之前,理由是李子媛的死亡时间虽无法确定,但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可以推断出李子媛和她的妹妹几乎同时遇害,且李子媛的房间在三楼更靠近楼梯口的位置,凶手从楼梯口进入时首先会遇到李子媛,因此她的死亡时间应早于她的妹妹。

严隐说道:“不对啊!如果按照卧室位置为依据判断谁先死,那李远华夫妇和李子泓的卧室都在二楼,他们先死亡才是。”

此外,法院不仅违背了自己认定的“按卧室位置为依据”一说,还违背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李子甜和李子泓未婚,除了父母没有继承人,李子媛和李远华夫妇皆有继承人。

而李子媛与李远华夫妇辈分不同,即孩子与其父母之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远华夫妇先于李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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